黄浦区卢湾三中心小学家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是学生家长自由组织和参加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全体学生家长的学习、交流、协商工作,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力量。
第三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加强与学校的联系、沟通,关心学校事情,提出建设性意见,协助学校解决问题,推动学校全面发展。
第四条 一般情况下,校级家长委员会任期为两年,任届期满后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在五分之四委员出席委员会议的情况下,选举产生校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理事委员、副理事委员人选,委员会议投票,得票等于或超过三分之二委员数当选。
第二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班级委员在全班家长中自荐或由班主任推荐产生;年级委员由班主任推荐和学校任命产生;校级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凡关心学生发展和热心家长委员会工作的学生家长,均可参选班级委员。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班级委员任期为一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也可以作出调整。
第九条 委员拥有校级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理事委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委员须经常关心学校情况,并向家长委员会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 委员应参加家长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有特殊原因应提前向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说明不能参加原因。
第十二条 若因特别原因不再履行委员职责,应向家长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退出家长委员会。
第十三条 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家长委员会贡献力量。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人员组成
1、小学家长委员会由校级、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三级组成。
2、校级家长委员会委员从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3、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从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4、班级家长委员会委员从班级家长中产生。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议
1、委员会议为家长委员会决策机构。
2、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理事委员在委员会议产生。
3、委员会议制订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
4、委员会议每两月召开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顺延推迟。
5、委员会议修改家长委员会章程,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职责
1、加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沟通。
2、加强和区属职能部门沟通。
3、召集委员会议,落实会务各项工作。
4、在委员会议提出相关动议。
5、委托委员草拟年度工作计划。
6、落实委员分工,推进各项工作。
7、委托委员开展年度工作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理事委员职责
1、参加校级委员会议。
2、响应主任委员的动议。
3、完成主任委员交付的工作。
4、创造性开展工作。
5、加强和学校领导的联系。
6、加强和主任委员的沟通。
7、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8、协助主任委员起草议案、决议。
第十八条 委员职责
1、参加委员会议。
2、响应主任委员、理事委员动议。
3、完成主任委员、理事委员交付的工作。
4、创造性开展工作。
5、加强和学校领导的联系。
6、加强和理事委员的沟通。
第四章 活动场所和经费
第十九条 委员会议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主任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自愿资助。
第二十二条 自主创造。